科研与服务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25号令,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14〕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6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以下简称项目成果)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及公示范围、时间与内容

(一)推荐方式

项目成果推荐工作采用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2种方式。

1.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推荐本地区、本部门优秀的项目成果。各县(市、区)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由设区的市统一推荐。各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指标数(附件1)进行推荐,超指标推荐,不予受理。

2.专家推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每人可推荐所熟悉专业的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1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所熟悉专业的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1项。推荐人须独立撰写对所推荐项目成果的评价意见,如有异议,推荐人有责任协调处理异议(专家推荐项目成果推荐号请与我厅联系取得,书面材料直接报送受理点)。

各有关单位与专家应在《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授奖条件基础上,积极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整治生态环境、加强民生保障等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精心组织今年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二)公示范围、时间和内容

1.公示范围

⑴单位推荐:被推荐项目成果应当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项目成果前3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⑵专家推荐:推荐专家应当要求项目成果前3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2.被推荐项目成果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内容

⑴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名称、推荐单位、项目简介、科学技术发现、主要完成人及学术贡献、代表性论文专著及作者、代表性论文专著他引情况、主要知识产权及发明人。

⑵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名称、推荐单位、项目简介、主要技术发明、主要完成人及技术贡献、完成单位提供支撑情况、经济效益、代表性论文专著及作者、主要知识产权及发明人。

⑶科技进步奖:项目名称、推荐单位、项目简介、主要科技创新、主要完成人及技术贡献、主要完成单位及创新推广贡献、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代表性论文专著及作者、主要知识产权及发明人。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成果方可推荐。

二、基本要求

推荐项目成果须符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推荐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除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项目成果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外,推荐项目成果应是2011年4月1日及以后登记的科技成果。

2.推荐书中相关内容所涉及的论文、专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应与项目成果研究密切相关,其中论文、专著不超过10篇,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不超过12项。

3.推荐项目成果的主要知识产权、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论文(专著)他引情况,须按与主要发现、发明、科技创新的密切程度排序,前3项发明专利、前3篇论文(专著)为推荐项目成果的核心专利、论文(专著)。

4.作为推荐项目成果支撑的发明专利、论文(专著)、标准,须征得未列入推荐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发明人、作者、起草人同意。

5.推荐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涉及军队(包括公安、安全)的,其主要发明、科技创新内容,须经军队(公安、安全)保密部门审查。

6.推荐项目成果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时,须提供完成单位合作关系的说明,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和证明材料等。省外单位或个人与我省合作完成的项目成果,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推荐,但主要工作在省外完成的项目成果不得推荐。在境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专利等不得作为推荐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

7.推荐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论文(专著)须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发表),并须提供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项目成果论文(专著)他引情况报告。

8.推荐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成果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3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成果的销售收入、税收和利润,须提供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符合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要求的审计报告;推荐三等奖的项目成果,须提供完成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财务证明。

9.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成果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3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涉及土木工程的项目成果须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2年以上的项目成果(即201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成果直接经济效益和推广应用情况,须提供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推荐三等奖的项目成果,须提供完成单位核准的证明,如无推广应用,可不填报。

10.推荐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如技术应用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产生部分影响,填写经济社会效益应考虑技术应用的贡献率,并提供对技术贡献率的测算依据和完整的计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填报数据应有真实来源和支撑证据,相关支撑材料在提交应用证明时应一并提供。

11.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成果的作品须已公开出版发行3年以上(即2012年12月31日前已出版)。

12.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类项目成果须是完成期满1年以上,并经工作验证的项目成果(即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项目成果,规划、计划须实施3年以上(2012年12月31日前实施)。属于党委或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不得推荐。

软科学类项目成果须提供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意见的证明。

13.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仅限于列入国家、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已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项技术或者产品,可以作为说明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效果和效益的内容。

14.财政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成果,须提供计划下达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成果验收证明等材料。

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成果须提交审批、审定证明文件。重大建设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须提供工程验收证书。

15.化工、冶金、印染等项目成果,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无违规排放证明材料。

三、推荐书填写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按照《2016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可在sta.zjkjt.gov.cn上下载)要求填写,重点突出推荐项目成果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创新内容,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项目成果的推荐材料须登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网络申报平台(网址:sta.zjkjt.gov.cn),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提交和推荐。

四、推荐材料报送

请推荐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做好2016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并以公函报送推荐材料,各市、县(市)等推荐单位由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室)发函,省直有关单位以及高校、院所、行业协会以单位发函,推荐函包括2016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汇总表(附件2),推荐项目成果公示情况、公示内容以及结果。

推荐单位对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附件3),详细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五、推荐截止时间

推荐系统将于2016年2月20日开通,网上推荐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推荐函、推荐项目成果书面材料,汇总表请于2016年3月23日前报送科研处,。因需要向教育厅申请名额,请需要申报的教师,于2016年3月4日前向科研处申请名额,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它事项

1.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6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和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可靠。

2.每个项目成果书面推荐书18份,附件材料1份(材料不退还)。

3.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以及个人信函的评价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评价证明。

4.省科学技术奖励不收取评审费用。

联系人:李教师  电话:87557070   

 

 

 

科研处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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