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人文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切实保障全体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学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浙江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浙江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大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教职工大会应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第七条  学院行政负责人应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权,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第二章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收入分配及其他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党政与分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听取教职工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大会组成

第十条  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隶属人文学院管辖的教职工组成人文学院教职工大会。

(一)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其资格自行终止。

(二)在学校内转岗至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其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一般以学院内设机构系或职能部门为单位,组成教职工小组,并推选出组长。

第十二条  教职工参加大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关于学院决策的讨论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大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教职工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完成教职工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大会实行届期制,届期一般为3年,期满应进行换届。学院分工会换届应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到重大事项,经学院、分工会研究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应遵守学校教代会预报告制度。教职工大会在大会召开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大会闭会两周内,将有关会议材料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须有2/3以上学院教职工出席。

教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上级领导、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等非教职工大会成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大会的议题,由学院分工会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提交学院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大会应产生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分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建立教职工大会执委会制度,履行闭会期间教职工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执委会委员与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互任制;教职工大会执委会、分工会委员会委员设7人,教职工大会执委会主任和分工会主席实行互任制,设主任兼主席1人,副主任兼副主席1人,任期3年。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执委会委员与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及主任、主席候选人条件

委员候选人应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能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能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能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大会执委会主任、分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熟悉教职工大会、工会有关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德才兼备,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能正确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候选人要求在职在岗满一个届期。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大会执委会委员与分工会委员会委员选举。

教职工大会执委会委员、分工会委员会由大会采取候选人差额20%的办法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民主推荐以及教职工自荐的基础上酝酿产生,委员候选人设9人,报学院党总支审核后在学院网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确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执委会与分工会委员会主任、主席选举。

 教职工大会执委会委主任、副主任、分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大会采取候选人等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分工会是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工会承担以下与学院教职工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主要议题和内容,并报学院党总支和校工会批准;

(二)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总支汇报,与行政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行政应为分工会承担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院分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浙江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原《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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