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完善和优化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学校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精神,决定成立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决策与重大事项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决策、评定学术事项,对其他与学术有关事项、涉及学院整体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或咨询意见。教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接受学院党委的政治领导,与学院行政班子相互协作、监督;接受学院教代会和全体教师的监督;接受校级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下同)的指导。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各学科、专业教授代表组成。教授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会议讨论确定。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教授职务人员组成。学术造诣较高的年轻副教授也可以担任委员。
委员组成应当充分体现学院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并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院长、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书记为当然委员。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由学院非现职领导教授担任。教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名。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学术水平;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管理的热情和能力;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的选举和任期。
在各学科和专业民主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正式委员数120%的比例确定委员候选人。委员通过学院全体教师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批准、学校备案。
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4年。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空缺职位应按照委员选举办法进行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奖励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学术水平评定: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员、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资助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
(四)其他需要教授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教授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也可根据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须2/3以上(含)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委员的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应允许与议题有关的教师旁听会议。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应由主任委员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交由教授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议的议题,一般应先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方案,再提交教授委员会议定。有2/3以上(含)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重要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以学院发文形式公布,由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实施。教授委员会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教师如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向教授委员会提请复议,教授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并做出书面回复。若进行复议,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应当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对讨论的敏感问题必须严格保密。若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直接相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建立任期报告制度,对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教授委员会任期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应对教授委员会的决策执行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