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学校综合改革,落实学院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根据《浙江财经大学综合改革方案》、《浙江财经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财经大学关于推进二级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改革的意见(试行)》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平稳过渡”原则
学院绩效工资分配,要在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2.“优绩优酬,保证基本”原则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多劳多得。学校统筹使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确保奖励高层次人才和突出贡献人才;学院分配中确保教师基本的岗位绩效津贴,使岗位管理制度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有机结合。
3.“绩效考核,激励导向”原则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分配要素,学院根据
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4.“统筹使用,自主分配”原则
学院在学校核拨的分配总量内,统筹使用,自主分配。
二、绩效工资的核定
1.学校核拨给学院自主分配统筹总量
学校核拨给学院自主分配统筹总量主要包括:
(1)学校按照学院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平均值核拨给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学院考核分配的教学科研业绩年度考核奖;
(3)学校通过考核分配给学院的教学科研业绩年度考核奖;
2.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学校按照学院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不含教学科研关键岗位津贴)平均值,核定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中因人员数量和职称职务等结构性变化的按照政策作相应调整。原则上学校核拨给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本轮聘期内不变。
3.年度绩效考核奖的核定
年度绩效考核奖由人均绩效考核奖和业绩考核奖两部分组成,各占50%。人均绩效考核奖由学校统一发放。业绩考核奖由学校业绩考核和学院业绩考核两部分组成,各占50%。学校业绩考核部分,由学校结合年度任务、任期目标通过考核分配给学院。
4.突出贡献成果奖励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标准的核定
突出贡献成果奖励根据《浙江财经大学关于对突出贡献成果奖励进行统一发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发放,不占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总量,不折抵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岗位津贴对应的年度任务量。
高层次人才特殊岗位津贴根据《浙江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特殊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发放,不占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总量。
5.调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
当年调动人员,聘任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学校按照学院相应岗位等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额度核增(减)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如学院无相应岗位等级的聘任人员,则参照全校相应岗位等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额度核增(减)绩效工资额度;聘任在其他岗位的教学科研人员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标准核增(减)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增(减)按人员实际聘任月数计算。
6.教学科研关键岗位津贴的核定
学校2016年评定的教学科研关键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至本轮聘期结束,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三、学院自主分配统筹总量的分配方式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教学科研岗位绩效津贴、学院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专项津贴三部分。
1.教学科研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
教学科研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学科研岗位绩效津贴、超额工作量津贴、专项津贴三部分组成。
(1)教学科研岗位绩效津贴。教学科研人员按月发放教学科研岗位绩效津贴,每年按12个月发放。教学科研岗位绩效津贴主要体现岗位任务和职责的要求,教学科研人员需完成与岗位绩效津贴相对应的岗位任务工作量,年终结算时如未完成岗位津贴对应的工作量,则须相应扣减已发津贴(已扣税费不退),扣回部分纳入学院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学院教学科研岗位每月绩效津贴标准和对应工作量如下:
教学科研岗位每月绩效津贴标准和对应年度工作量表
岗位等级
|
正高级岗位
|
副高级岗位
|
中级岗位
|
初级岗位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系数(月)
|
0.89
|
0.74
|
0.60
|
0.50
|
0.42
|
0.35
|
0.31
|
0.27
|
0.23
|
0.19
|
0.16
|
0.12
|
津贴标准(元/月)
|
2670
|
2220
|
1800
|
1500
|
1260
|
1050
|
930
|
810
|
690
|
570
|
480
|
360
|
对应年度工作量(当量/年)
|
427
|
355
|
288
|
240
|
202
|
168
|
149
|
130
|
110
|
91
|
77
|
58
|
1个系数1个月指导价:3000
|
(2)超额工作量津贴。教学科研人员完成超过岗位绩效津贴对应的工作量之外的工作量(以下简称超额工作量)津贴由学院年终结算发放,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超额工作量津贴单价=学院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教学科研人员和“双肩挑”人员超额工作量总和+其他人员工作量总和)
其他人员工作量指校内非本院教学科研人员和“双肩挑”人员因本院教学科研工作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教学科研人员超额工作量津贴=该人员完成的超额工作量Î超额工作量津贴单价
其他人员工作量津贴=该人员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Î超额工作量津贴单价
(3)专项津贴。专项津贴指学校核拨的年度系主任津贴、年度学评教奖励、年度研究生导师津贴,学院依据学校相关归口职能部门核定数据进行发放。
2.教师“双肩挑”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
教师“双肩挑”人员(含本轮中层干部换届中保留待遇的原教师“双肩挑”人员)管理服务岗位绩效津贴由学校全额发放,本轮聘期内教学科研关键岗位津贴按学校规定执行。为了推进教师“双肩挑”人员管理服务岗位和教学科研岗位“双岗双考”工作,教师“双肩挑”人员相对于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任务的1/4计量不计酬,即教师“双肩挑”人员完成的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中112.5当量计量不计酬,由学校统一核减。超额部分工作量在学院统筹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按照同类人员计算报酬。
教师“双肩挑”人员超额工作量津贴=(该人员全年教学科研工作量-112.5)Î超额工作量津贴单价
3.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方法。教学科研岗位绩效津贴对应的工作量和教师“双肩挑”人员需完成年度教学科研112.5工作量均不含已纳入学校突出贡献成果奖励的工作量。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中产生的工作量必须是因我院教学科研工作产生的工作量。以上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学校现行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和标准执行。
4.非全年在岗人员岗位绩效津贴
新进校不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挂职、产假、哺乳假3个月以上及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教学科研人员,其岗位绩效津贴按照学院相应岗位等级标准及实际聘任在岗月数计算,如未完成在岗月数对应的工作量,则须相应扣减已发津贴(已扣税费不退),如有超额工作量,可依据学院超额工作量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非全年在岗人员的超额工作量=该人员年度工作量-该人员所在岗级对应年度工作量÷12Î实际聘任在岗月数。
非全年在岗人员的超额工作量津贴=该人员完成的超额工作量Î超额工作量津贴单价
(二)教学科研业绩年度考核奖
教学科研业绩年度考核奖包括学院考核分配的教学科研业绩年度考核奖和
学校通过考核分配给学院的教学科研业绩年度考核奖,学院将依据学校实际核拨金额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
1.学院不得突破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总量内按规定归入绩效工资发
放系统,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2.学校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对二级学院的绩效工资发放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本实施办法经学院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4.本实施办法由2017年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解
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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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