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大〔2018〕177号)、《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财大〔2021〕21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
学校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学校和单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均可申报学校设岗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评聘政策
1.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大〔2018〕177号)、《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财大〔2021〕210号)文件执行。
2.结合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推行培训学时学分制度,每学年参加培训一般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五年累计参加培训不少于450学时,其中校外学习培训不少于108学时;新任教师进校第一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44学时。
3.强化聘期管理与考核。申报人员申报时应明确本聘期内拟承担的教学、科研、育人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和应取得的业绩目标,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均须签订聘期目标考核协议,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到达法定(或约定)退休年龄的聘期至其退休时止。聘期结束时将根据该目标协议对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4.具有本部事业编制但聘在东方学院的教师,如同时达到本部和东方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自主选择参加本部或东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但不得同时在两边申报。本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不再组织按东方标准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5.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共同第一和共同通讯作者的外文论文,只认定排位第一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在线出版(尚未最终出刊)的论文不能作为成果使用。2021年1月1日之后发表的外文论文只能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中的一人使用。
三、考核推荐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部)考核推荐组、专业研究院考核推荐组、思政教师考核推荐组、其他专技(含高等教育管理、实验、图书资料等)考核推荐组、东方学院考核推荐组、教学为主型教师考核推荐组。考核推荐工作要求详见附件3。
四、学术答辩
继续实行学术答辩制度。申报正高职务人员和各学院在岗位结构比例外推荐的副高,须在学校组织的学科评议组评审会现场进行学术答辩,以全面展示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与综合能力。学术答辩包括个人陈述与答辩,个人陈述环节副高和正高均要求限制在6分钟以内。
五、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填报,操作如下:
1.进入个人中心,在首页“职称评审申报”栏输入关键词“浙江财经大学”,选择“2021年度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计划”进行申报。
2.申报时根据评聘表中各项业绩“提取要求”提取相关业绩,并于11月28日前提交到相关受理点(即考核推荐组织单位)。
六、其他
1.各学院须根据《浙江财经大学学院(研究院、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核定办法》(浙财大〔2020〕119号),在学校核定的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聘推荐工作。
2.对于正高级岗位数量已经超出学校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学院,在原来可推荐1名正高人选的同时,再另外增加1个教学为主型教授的推荐名额。学校将成立教学为主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推荐组,对各学院推荐申报教学为主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集中考核推荐。
3.对于我校下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且表现优秀的,自2019年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可不受“两报一停”规定限制继续申报。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执行。
联系人:马利刚、丁洪,电话:87557036、87557051
邮箱:szgl@zufe.edu.cn
附件:1.2021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日程安排表
2.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样表)
3.关于开展2021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的通知
4.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相关问题释疑
5.推荐人员名册
6.教学为主型推荐人员近五年学评教成绩一览表
7.破格申报审批表
8.学术不端检测汇总表
9.《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大〔2018〕177号)
10.《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财大〔2021〕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