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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

学校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学校和单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均可申报学校设岗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评聘政策

1.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大〔2018〕177号)、《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财大〔2021〕210号)及《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办法》(浙财大〔2022〕262号)文件执行。

2.结合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推行培训学时学分制度,每学年参加培训一般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五年累计参加培训不少于450学时,其中校外学习培训不少于108学时;新任教师进校第一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44学时。

3.加强对代表性成果校外同行专家评价结果的运用。(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结果有以下情况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2个及以上“D”;1个“D”,且3个及以上“C”;都为“C”。(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结果有以下情况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2个及以上“D”;1个“D”,其余非“AA”或“AB”;都为“C”。

4.强化聘期管理与考核。申报人员申报时应明确本聘期内拟承担的教学、科研、育人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和应取得的业绩目标,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须按照学校考核管理办法完成聘期目标任务,聘期一般为四年,聘期内到达法定(或约定)退休年龄的聘期至其退休时止。聘期结束时将根据该目标协议对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5.具有本部事业编制但聘在东方学院的教师,如同时达到本部和东方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自主选择参加本部或东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但不得同时在两边申报。本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不再组织按东方标准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三、考核推荐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部)考核推荐组、专业研究院考核推荐组、思政教师考核推荐组、其他专技(含高等教育管理、实验、会计、图书资料等)考核推荐组、东方学院考核推荐组、教学为主型教师考核推荐组。考核推荐工作要求详见附件2。

四、学术答辩

继续实行学术答辩制度。申报正高职务人员、各学院在岗位结构比例外推荐的副高、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的有申请破格或代表性成果外审鉴定意见结果有2个C或1个D的副高,须在学校组织的学科评议组评审会现场进行学术答辩,以全面展示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与综合能力。学术答辩包括个人陈述与答辩,个人陈述环节副高和正高均要求限制在6分钟以内。

五、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填报,操作如下:

1.进入个人中心,在首页“职称评审申报”栏输入关键词“浙江财经大学”,选择“2023年度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计划”进行申报。

2.申报时根据评聘表中各项业绩“提取要求”提取相关业绩,并于12月11日前提交到相关受理点(即考核推荐组织单位)。

六、评审指标

按照《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三年规划(2023-2025年)》,2023年我校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超过12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超过35人。具体评聘人数根据实际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

其他

1.各学院须根据《浙江财经大学学院(研究院、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核定办法》(浙财大〔2023〕267号),在学校核定的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聘推荐工作。

2.对于正高级岗位数量已经超出学校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学院,在原来可推荐1名正高人选的同时,再另外增加1个教学为主型教授的推荐名额。学校将成立教学为主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推荐组,对各学院推荐申报教学为主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集中考核推荐。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执行。

联系人:马利刚,电话:87557036

邮箱:szgl@zufe.edu.cn

附件:1.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样表)

2.关于开展202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的通知

3.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相关问题释疑

4.推荐人员名册

5.教学为主型推荐人员近五年学评教成绩一览表

6.破格申报审批表

7.学术不端检测汇总表

8.《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评价实施

办法(试行)》(浙财大〔2018〕177号)

9.《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评价实施

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财大〔2021〕210号)

10.《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评价实施

办法》(浙财大〔2022〕262号)

人事处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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