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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9日 13:27  | 作者:纪检监察办公室  | 阅读人数:192

浙财大纪〔201314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东方学院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日前,浙江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的通知》(浙教工委〔201330号)。《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具体问题抓起、循序渐进抓作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密集出台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文件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省委、省纪委坚决贯彻中央精神,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和规定。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严格执行十八大以来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一系列文件规定,尤其是要切实执行以下纪律要求:

一、参加公务活动和公务接待一律不得饮酒。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赠送、发放土特产品(包括各种提货券)。

三、不得以工会活动、团拜会、庆祝会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四、不得用公款(包括各类科研经费、创收收入等)安排吃喝。

五、不得以各种名义组织或参加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

六、不得在高档酒店接待相关单位和人员。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东方学院党委、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政权意识、阵地意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遵守上级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并积极探索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把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有关作风建设的精神和要求上来。各级党员干部职工要自觉践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勤俭节约,移风易俗,廉洁自律,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校风,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校纪委

                            2013年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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