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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财院【2008】124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招生办公室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亲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附原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的证明),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进行体检复查,如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在短期内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暂不予注册,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休养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持学校指定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肝炎患者,需交最后连续六个月肝功能正常化验单)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回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申请缓缴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对未按时报到注册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报到注册截止的次日将学生的注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处和教务处。未经注册或未按规定缴清学费者,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和各项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不予确认。

第六条 凡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二、学制、学习年限和学分

第七条 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制4年, 专科起点本科基本学制2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3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予以退学。

第八条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由本人提出,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第五学期开学第1周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凡在基本学制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凡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毕业班学生必须在毕业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延长学习时间者,可以选择原专业本年级或低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收费标准按《浙江财经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获得学分达到注册专业培养方案的最低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最低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教学方案。

三、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开始,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学生考勤按《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考勤细则》执行。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所修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进行注册(办理选课手续,学生必须注册的课程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重修课程及免听课程等),在课程结束后参加全部注册课程的考核。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听课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因病住院或急症留院观察者。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缓考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缓补考或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其成绩一律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具体考核和成绩记载办法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修读双专业(辅修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确认。

五、免听、免修、重修

第十六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听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具体按 《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免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学生转专业、变动年级、辅修等原因引起课程学分要求的变化或学生已通过考核达到某门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以申请课程免修并取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多次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考试,但每个学生最多不超过10个学分。未经重修的必修课程不能参加毕业前重修考试(第七学期不及格必修课除外);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2次,学分绩点以第一次课程成绩计算。重修成绩均记载,以最高1次为有效成绩。重修管理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允许转专业。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含在校生出国留学、外出创业、家庭经济困难等),经本人申请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需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和校卫生所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该学期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注册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手续,已缴费用按《浙江财经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

第二十九条 休学者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于期满前半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发给《复学通知书》后,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3.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凡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经校有关部门复查,达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核实后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复学的学生一律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八、学业警告、退学警告、退学

第三十二条 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学期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最少不得低于15个学分(第7学期除外),最多不超过32个学分。毕业当学期最多可修读课程学分9个(含跟班重修课程学分)。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段审核。

第三十三条 当学生在第1次出现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或各学期必修课累计需重修课程(不含重修及格课程)达12学分(含)以上或学满2年获得学分数不到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的1/3学分时,向学生提出学业警告。

第三十四条 当学生在第2次出现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或各学期必修课累计需重修课程(不含重修及格课程)达16学分(含)以上或学满3年获得学分数不到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的1/2学分时,向学生提出退学警告。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

1.第3次出现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情况的(毕业班除外)或学期必修课累计需重修课程(不含重修及格课程)达22学分(含)以上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再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2.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超过最长休学期限经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严重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办理程序:

1.学业警告、退学警告,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开学1个月内向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发出《学业警告通知书》、《退学警告通知书》;

2.自动退学者,由本人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并经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3.其他退学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根据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本人或学生本人拒绝接受的,则用挂号信向学生入学时或陈述、申辩或在校内申诉过程中指定的地点或指定的代收人送达,并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浙江财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已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同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保卫处会同其所在院系令其限期离校。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凡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注册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经批准修读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环节),达到规定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修读双专业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申请并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若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毕业条件者,可提前毕业;若不能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期满以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修读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但所得学分少于教学方案规定最低毕业总学分,或虽已取得教学方案规定最低毕业总学分,但尚有必修课程(环节)成绩不及格者。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测试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3个月后至最长学习年限之内,不合格课程(环节)允许申请一次重修,重修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重修考试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参加重修考试者,以后不得再参加重修考试,维持结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学位

第四十七条 符合《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十一、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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