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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财院〔2007〕97号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学生各班:

为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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