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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财院〔2006〕22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外语综合应用能力,加强双语教学工作,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双语教学课程的认定

所谓双语教学,是指在教材使用、课堂讲授、期末考试等教学环节中外语和汉语并用,以外语为主要教学语言的教学活动。我校双语教学课程是指满足下述条件的课程:

(一)教材必须是外文原版书,原则上应是近3年出版的,教学参考资料可以是外文图书或中文图书。

(二)在课堂讲授和讨论中,教师以外语为主要教学语言,其中外语授课课时应达到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

(三) 期末考试用外语命题。除某些论述题(不超过总分的30%)可以用汉语答题外,其它试题要求学生必须用外语作答。

(四)使用外文教材但采用中文授课的课程、外语课程不属于双语教学课程。

二、双语教学课程的开设和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经过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后开设,不得随意开设。

1、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连续性与系统性,在制定培养方案时明确双语教学的课程。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的必修课使用双语授课课程比例不低于l0%,其他适宜的专业要积极采用双语教学,一般应有2门必修或选修课程采用双语教学。

2、考虑学生对课程内容的实际接受能力,一般应从大学三年级开始开设双语教学课程,以保证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3、为保证课程教学质量,一名教师一学期一般只能讲授一门双语教学课程,每个班级在同一学期不得同时开设两门以上(不含两门)双语教学课程。

4、双语教学课程要以自然班为单位开课,不允许合班授课。

(二)学校实施双语教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1、担任双语教学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含)或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出国进修半年以上,口语能力较强。

2、每学期由课程所在学院根据双语教学教师的基本条件及双语教学讲课(试讲)情况,审查认定双语教学的教师资格,不符合条件者,不能采用双语教学。

3、对同一门双语教学课程连续两次学评教成绩为75分(含)以下的教师,不能再用双语讲授该门课程。

(三)学校实行双语教学课程申请和考核认定制度。

1、在每个学期落实教学任务时,各二级学院应向教务处报送下一学期《浙江财经学院双语教学课程登记表》,由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2、双语教学课程实行考核认定制度。各二级学院要依据《浙江财经学院双语教学课程考核表》,对本部门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进行考核认定,对不符合双语教学开设要求的课程要停止开设或进行整改;对教师自行决定用双语授课的课程,即使符合全部考核标准,也不予认定。

3、双语教学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双语教学的师资严格审查,确保师资质量,并加强对双语教学的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及教材选用等环节的质量监控与管理。

三、鼓励双语教学的政策和措施

(一)经学校考核认定的双语教学课程,适当增加教学工作量系数。认定为双语教学的课程除按一般课程计算教学工作量外,第一次开课乘系数2.0,从第二次(含)以后乘系数l.5。开课前未经学校审批的课程,或学评教成绩为60分以下的课程,按一般课程计算教学工作量;对于学评教成绩为75分(含)-60分的课程,工作量按双语教学工作量的80%计算。

(二)双语教学课程学评教成绩达到90分(含)以上的教师,在学校的教学科研岗位聘任、优秀教师、出国进修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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